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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供稿人:  时间: 2023-08-26  次数:

河南理工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引导师生员工文明出行,维护校园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河南理工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分类管理、规范存量、控制增量、安全骑行”的基本原则,对校内电动自行车实行科学量化管理,实现安全、规范、有序、可控的总体目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理工大学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河南理工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统筹全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落实,校内各部门和学院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第六条 保卫处按照本办法,严格管理校内电动自行车,校内各部门和学院明确职责分工,协同保卫处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本办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本单位师生员工的交通和消防安全教育;

(二)加强巡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发现充电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处置;

(三)废旧无主电动自行车、违规电动自行车清理工作;

(四)其他有关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校内各部门、学院、宿舍、餐厅等公共场所楼前非停车区域,由各单位指定门卫或专人负责楼前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确保楼前车辆管理到位、停放有序、通道畅通。

第三章 校园通行证办理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办理范围是教职员工和2023630日前(含630日)注册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含本专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以及外来务工人员。202371日及以后注册的学生不再办理校园通行证。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设置不同的有效期,区分正式通行证与临时通行证。保卫处负责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的编号、制作、发放等工作。

(一)教职员工申请通行证的:为正式通行证,暂不设期限。教职员工离职后应及时归还通行证,保卫处发现离职人员未及时归还通行证的,有权予以没收。

(二)在读学生申请通行证的:为临时通行证,按毕业时间限定有效期,毕业后通行证期满作废。通行证期满的电动自行车自期满之日起不得在校园内骑行、停放。车辆所有人因升学、科研等原因留在学校的,持相关单位证明材料可以办理车证延期。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通行证的:为临时通行证,按合同时间限定通行证有效期,合同终止通行证期满作废,不得续办、转让。通行证期满的电动自行车自期满之日起不得在校园内骑行、停放。

第十条 申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须现场交验车辆,申请人需提供教师工作证、学生证或一卡通,并填写《河南理工大学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申领表》。一辆电动自行车仅限申领一个校园通行证,仅限申请人使用。

第十一条 电动三轮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原则上禁止在校园内行驶、停放、充电,确有教学科研业务或保障学校公共服务等工作需要的,由车辆使用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方可申领通行证。车辆使用单位履行该车辆安全行驶、安全充电的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毕业学生离校后不得转让、租借电动自行车给本校在籍学生,逾期未及时处置的电动自行车将由保卫处统一注销通行证。

第十三条 申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的车辆所有人须签署承诺书,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管理,安全、文明、规范行驶和停放。

第十四条 车辆所有人应将校园通行证悬挂于电动自行车的醒目位置,以便于查验。通行证采用人、证、车合一管理模式,骑行人、通行证和车辆一一对应,通行证不得遮挡、污损、买卖、转借、伪造。

第十五条 车辆所有人须维护保养好车辆和校园通行证,如通行证损坏、无法辨识,应当及时向保卫处申请更换,否则视为无证车辆,禁止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办理校园通行证后方可在校内行驶、停放。进出校园时自觉服从门卫管理,验证后通行。门卫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查验,有权制止无通行证和可疑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

第十七条 以下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如有发现以下车辆在校内行驶、停放,保卫处将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置:

(一)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二)未悬挂河南理工大学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的车辆;

(三)校外送餐电动自行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焦作市规定不能上路行驶的其他类型车辆。

第十八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学校可对允许电动车进出的校门做出限定或指定,或划定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电动自行车校内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

第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照“安全至上、文明礼让、行人优先”的原则安全行驶,在校园内行驶不得有以下危险行为:

(一)超速、超载行驶;

(二)并排占道行驶;

(三)不按道行驶或逆向行驶;

(四)佩戴耳机行驶;

(五)行驶过程中接打、使用手机;

(六)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有偿货运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吊销校园通行证,取消车辆所有人办理通行证的资格并交由相关单位严肃处理,不服从学校管理者交由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电动自行车装载有毒物品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第二十二条 严禁电动自行车悬挂伪造的校园通行证在学校内行驶、停放。

第五章 停放及充电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车辆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保卫处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它设施占用车位。

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应急救援通道、人行道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保卫处有权予以清理,由此产生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须到集中充电装置点充电,并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器。严禁在室内或私自拉线充电。严禁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处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二十六条 长期不使用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及时处理出校并办理注销通行证手续,不得在校园内停放。长期无人使用、无人认领的电动自行车,经全校公示后,由保卫处统一吊销校园通行证。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的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履行直接管理责任,并协同保卫处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违规行为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造成不良影响或安全事故的,学校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集中管制车辆、注销校园通行证,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一)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的;

(二)伪造或变造学校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以及私下售卖、出租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的;

(三)使用违规充电器充电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但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安全事故的,学校将记入车辆所有人的不良行为记录:

(一)在人行道、机动车道、消防通道或建筑物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的;

(二)不按校内交通标识、标线行驶的;

(三)不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的;

(四)在校内超速行驶的;

(五)行驶过程中违规载人的;

(六)噪音扰民影响校园秩序的;

(七)其他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首次违规将给予贴条警告,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第二次违规将对车辆进行强制措施,解除强制措施时须由车辆所有人提交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书面保证书,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累计达到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将吊销其通行证并取消车辆所有人再次办理通行证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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